1.对于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人民陪审员法没有规定,应当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掌握。一般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介绍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的基本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和选任工作情况。
2.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审议后进行表决。有的地方还召开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向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颁发任命书。对于开发区法院等没有对应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任命程序,可以参照该法院法官的任命程序,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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