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接受调解,是伤者自身的意愿与意志决定的,不受他人强迫与干涉。对于此问题,另一方当事人如果无论伤者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那么自然可以实现调解的目的。否则,在双方就调解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只能诉讼解决。
2、关于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原则,伤者因医疗伤情所导致的合理的、必要的、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性的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依法给付。
3、如果伤者的伤情达到伤残级别,或伤情的位置比较特殊给伤者造成精神损害,伤者可以主张合理范围内的伤残生活补助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如果客观事实是,伤者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减轻赔偿责任。关于减轻责任的比例,由受理案件的合议庭,根据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最终陈述所认定的伤者究竟存在多大过错的情形,在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予以合理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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