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如果农民户口迁到城市,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但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宅基地使用权并不一定被收回。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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