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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何量刑(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8-09 11:34:58

导读: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
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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