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银行两次催收3月没还为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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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要求: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出三个月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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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有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违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做法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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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返还和尚未返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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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裁判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置或者不追究刑事职责,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做法,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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