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五十一条,在内地无住所的香港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的专用章。在内地无住所的澳门当事人向内地法院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地区的中国公证员公证,公证书上应盖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 在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台湾地区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经海基会盖章后交上海公证协会办理核查登记手续,由上海公证协会出具公证书副本核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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