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明显缺陷是没有明确“销售、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因此,最高人民检察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辽宁省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答复》(1999年6月21日)答复如下:对于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
4、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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