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但行为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但行为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行为人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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