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代理机构资质:有3名以上商标代理人;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有自身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或与此类似的表明从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字样;符合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总量和要求;符合商标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商标代理机构要取得商标代理权的,需要向商标局进行备案,经商标局批准后获得代理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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