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是要还的。当事人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被坐牢的,只是承受了应负的刑事职责,但承受了刑事职责后,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应负的民事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限定,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欠款,法院在裁判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在裁判中要求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则作为债权人的发卡行也能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偿还信用卡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经过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丧命或者丧失做法本领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违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能够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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