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其中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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