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限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虚构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做法。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欺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欺骗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做法。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限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限定的“以违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无还钱本领而大量透支,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本,不能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本,隐藏财产,逃避还钱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本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占有资本,拒不返还的做法。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
第一款限定的要求下持卡人拒不返还的数额或者尚未返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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