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乡镇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从家庭帐户中直接扣除,每人每年12元用完为止,节余转下年度使用。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需住院治疗(三天以上),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凭就诊证及相关证件可按比例直接享受合作医疗补助。
3、县级医疗服务机构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证明,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批准,方可转至本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4、特殊急诊,可直接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急诊救治,但需在三日内凭急诊医师诊治证明到县新型农村哈做医疗办公室补办手续。
5、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外地出差、打工、上学等因病住院的,须在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在5日(超出1000公里以上,需在10日内)与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取得联系,进行登记。否则不予补助,门诊费用不予补助。
6、在县外就诊的住院病人出院时带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结算单、一日清单、就诊证、户口簿、转诊证明、身份证到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直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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