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如何的规定的

来源: 最后更新:23-07-15 03:51:46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一年;
(2)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3)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1)死亡三人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
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1)死亡二人;
(2)重伤五人;
(3)重伤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且逃逸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
死亡六人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两条的规定。
四、其他情况
(一)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未逃逸自首的,轻处15%;逃逸后自首的,轻处10%。
(二)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对有期徒刑四年以上的,根据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三)缓刑适用限制规则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未作赔偿的;
(2)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3)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4)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人死亡的;
(四)本节所指特殊违章情节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判处缓刑有利于案件审理的,报院长批准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falvbaike/136809.html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06-2022 湖南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39114号-3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hunanyuer#qq.com (请把#替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