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占用位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的快速路、主干路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占用其他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所在区城管部门批准。全市统一规划设置的经营性占道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批准。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占用城市道路示意图;
(四)施工作业组织方案。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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