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对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但并非只要当事人有损失即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尚需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构成。一般讲,缔约过失责任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民事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一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的前提也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但缔约过失责任违背的法定义务是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和信赖关系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
责任是对义务违反的后果,有义务必有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这正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3、缔约相对人有利益损失
纵使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如果没有损害一般很难产生责任,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请求权就失去意义,缔约过失责任也将无从产生。缔约相对人存在利益损失作为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已被被广大学者接收,但是不同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意义上的“利益损失”范围的主张有所不同。
4、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因果关系要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太大不同,因果关系是约过失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逻辑基础,主要是指先合同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一方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蒙受损失。如果是相对人自己有过错、不可抗力等场合,就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就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虽有过错,但该过错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并非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过错,就要适用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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