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人携带材料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同时,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当地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我国《居住证》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证》签发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3、有效期分为1年,由流动人口自愿选择有效期限、《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延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申领居住证。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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