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开发商未完成竣工备案;开发商不具备资质;一房多卖;房屋被限制交易;房屋抵押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房屋未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或出现出现面积误差;房屋税金尚未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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