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假释新规明确了这里所说的“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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