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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来源: 最后更新:23-06-15 04:00:32

导读: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2.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3.破坏轨
1.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3.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4.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
5.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6.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


7.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8.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10.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
12.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
1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
14.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15.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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