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对老人社会服务权利进行了规定。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提倡邻里间和志愿者关心、帮助有困难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兴办养老机构,对兴办养老机构的条件、人才培养、保险、土地使用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医疗机构要在门诊、体检、保健等方面为老年人服务。
第五,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六,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以上这些优待,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地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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