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用婚内共同财产购买的商铺进行经营、收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具体分割办法可以按如下方式进行;
1、一方愿意经营另一方不愿经营的,由双方协商商铺价格,协商不成的由相关评估部门对商铺作价评估,再以合理的价格给予未取得经营权一方经济补偿。
2、双方都要经营商铺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考虑个人经济情况、有利于商铺经营的原则予以判决,双方条件相当的,由人民法院组织竞价,价高者得。取得经营权的一方给与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商铺的,由双方共同协商申请转让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再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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