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并非从此一了百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彼此之间仍能享有的权利有以下七项:
一、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权。《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子女的探望权。《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离婚一年内,可请求损害赔偿权。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导致夫妻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四、离婚一年内,对原财产分割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权。
五、离婚两年内,对一方隐瞒共同财产的分割权。《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六、离婚两年内,对连带清偿的夫妻共同债务享有追偿权。
七、离婚两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有申请强制执行权。法院对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子女探望等作出的判决、调解、裁定,如果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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