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者与雇佣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主要差别。职务作品应该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借调人员、临时招聘人员以及兼职人员,但是不包括临时为了完成某作品而缔结的非劳动关系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福利或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作者有义务遵守该单位的劳动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
2.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其单位性质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
据《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解释,“‘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所采用的方式相比,缺乏明确性。各国立法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方式是将职务作品范围界定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创作的作品”或“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创作的作品”。这种规定指明了职务作品的创作与劳动合同的密切关系,有利于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
3.判定职务作品的根据是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雇佣方与作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如果雇佣方对职务作品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劳动合同的订立就会丧失意义。故此,各国法律均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出专门规定,平衡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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