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承租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租人。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合法性和租赁物的使用属性负责,及租赁物必须是其所有或其有合法使用权并可以转租的权利,承租人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且不得故意损坏租赁物,但合理的磨损、损耗、折旧损失等由出租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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