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有推选和聘任两种。《人民调解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由此可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当然的人民调解员。此外,《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除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担任的人民调解员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聘任部分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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