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经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予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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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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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总行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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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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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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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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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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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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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辩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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