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12 05:38:06
王先生和李先生是邻居,在农村拆迁过程中,王先生家里因有两个男孩,已满18岁依旧和父母居住生活,可分配800平的安置房;但李先生家是两个女儿,也已满18岁,同样和父母共同生活,却只能分配550平的安置房。
为什么女孩不能和男孩取得同样面积的安置房?村里给出的解释是:安置房按照宅基地分配,依据该村村规,宅基地历来是只向满足分户条件的男孩发放的,王先生家两个男孩,考虑以后结婚生活,一人可得400平安置房;而李先生家两个女孩,根据村规,不能分配宅基地,且女孩未来会嫁人,适当为王先生女孩安排安置房550平。
在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女孩被不公平对待现象时有出现,那么村集体是否可以以女孩要出嫁或者依据村规女孩不能分配宅基地为由,压缩女孩分配安置房面积呢?
即明拆迁律师再次告诉大家:这是绝对不行的,理由如下。
女孩也可申请分配宅基地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只要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满足分户条件,需另行建房居住,均可以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
法条对申请宅基地的主体仅限制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并没有做男女的区分。
然而李先生所在村集体却以村规为由,认为女孩不能分配宅基地,从而减少为李先生两女儿分安置房的面积,这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是对女孩合法权益的侵犯。
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妇女征地补偿的权利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可见,妇女和男子同样享有宅基使用权,妇女也可和男子同样享受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益,该村集体将男女之别作为分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依据,是对我国男女平等政策的亵渎,更是违背了法律规定。
村规民俗不能超越法律,女孩应与男孩同等享受补偿安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条款,李先生所在村庄村规显然是与宪法和相关法律相抵触的,该村规显然是违法的,该村规是不具备任何法律率效力的。
综上,李先生的两个女儿应当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享有同样的安置房面积,不能仅仅以妇女的身份而否认或减少其应当享有的安置房面积,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即明拆迁律师建议,如果咱们农村妇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受了不平等的待遇,应当及时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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