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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执行部门是哪个?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

来源: 最后更新:24-02-05 05:37:34

导读:著作权侵权执行部门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即使著作权被侵权者未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该部门也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对那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一、著作权侵权执行部门是哪个?

1、著作权侵权执行部门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2、著作权侵权行为若是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法律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法律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著作权等智力成果的潜在价值是比较大的,故此,不少非著作权人会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形下,就采取复制等的方式,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期望以此可以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根据规定,侵权行为一旦被发现,可能会被要求按照受益金额支付损害赔偿金。

标签: 著作权  部门  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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