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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是合理的行为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5 05:37:39

导读: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是合理的行为的。我国所有类型的案件都是需要按照管辖权的规定划分适合区域的法院进行审理的。如果案件其中的一方对于管辖权有异议是可以进行上诉的,但也有可能被驳回的。

一、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是合理的行为吗?

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上诉是合理的行为。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管辖权异议作为一项制度,则是指被告提出异议,法院予以审查处理的程序规范。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应当是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不存在对二审法院二审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因为二审案件的上诉法院只能是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之内。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涉及在管辖权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追加的被告是否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的问题,不应当允许追加的被告在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的目的就是诉讼的安定性,如果允许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无疑会影响诉讼的安定性。而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类似参加的性质。

应当指出的是,管辖问题属于本案实体判决的要件,本案是否应当由受诉法院管辖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管辖权异议期间的规定原本在于防止当事人纠缠管辖权问题,但因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事项,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发现管辖权有问题时,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一来,当事人就可以绕开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不断向法院反映管辖权的问题,直到法院认识到管辖权的错误。关于这一问题合理的解释是,并非所有的管辖错误在异议期间已过之后,法院都可依职权纠正,除了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之外。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审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是可以提起上诉的,但是是都能够上诉成功的法院是否能受理上诉的请求,则是不确定的,法院有权对提起的管辖权异议进行驳回处理,双方当事人也就必须要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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