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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样品买卖特征有哪些 关于样品买卖,说法不正确的是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1 05:08:55

导读:样品买卖特征是样品是对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除此之外样品也必须是已经存在,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明确的表明样品已经存在了,而且需要将这种存在在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法律规定样品买卖特征有哪些?

样品买卖具备以下特征:

1、样品是对标的物品质的约定。

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它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的品质,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品质相同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同为解除条件。

2、样品买卖须有样品存在并明示为成立。

样品须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并且当事人须将这种存在订明于合同之中,如在合同中写明“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按样品买卖”等。虽经出卖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并未将样品约定作为买卖合同的条件明示于合同之中,则不成立样品买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出卖人在履行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也不构成样品买卖。

二、样品买卖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由于样品买卖是在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列效力:

1、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因为样品买卖是以约定的样品来确定合同最终应当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因而样品约定本身具有最重要的法律意义。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保证样品不受损害,以免影响当事人对样品的认识。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样品的品质进行说明,以特定的形式固定样品品质,来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是否与样品一致。

这种说明,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或者经过双方同意。样品买卖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及其说明的品质不相一致的,即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品质好于提供的样品的除外。如果买受人以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不符而拒绝受领标的物时,应由出卖人证明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的品质相符,否则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时,应由买受人就标的物的品质不符样品的品质负举证责任。

2、样品买卖是以样品来决定标的物的质量是否有瑕疵,所以,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就不发生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样品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无法从表面看清样品有无瑕疵的,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六条对此做出特别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是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买卖合同在当代的中国是比较常见的,但是不同种类的买卖合同在具体法律规定方面都存在着不一样的内容,比如说样品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严格的按照《民法典》的内容来确定,同时也是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的,比如说样品是对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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