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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3 05:37:26

导读: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话由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分割,需要遵循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以及需要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协商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话由诉讼解决。诉讼解决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等相关的收入,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拥有的财产,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双方首先是可以私底下自主来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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