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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7年前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批文还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0 12:35:32

导读:征地批文超过两年,应当视为失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一般批准两年后未具体实施征地行为,两年后再重新想要征用的话,要重新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说国务院的批准。

城乡发展,带动征地拆迁如火如荼的进行,征地拆迁的乱象也是层出不穷。拆迁方总是能想出各种名义压低我们的补偿。爱土拆迁律师团前几天就遇到了一位当事人的咨询,他说征收方拿7年前的补偿方案来征收他家房屋,“7年时间,房价早就涨了,还拿7年前的补偿方案来征收,这合情合理合法吗?”

收到了一份7年前的补偿安置方案,何先生房屋价值面临缩水90余万

家住广西的何先生当地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拆迁何先生家的房屋,拆迁方也跟何先生他们承诺了补偿。但问题就出在拆迁方依据的安置补偿方案是2012公布的。原来在7年前,也是同样的征收项目,政府发布过征收公告,后来也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但一直没进行事实上的征收。这件事一直就搁置了。

7年过去了,当地征收方重新启动拆迁,需要用这块地。但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是7年前的。对于何先生砖混结构的农村房屋,按照每平700多元的价格补偿。但何先生家所在的农村,7年时间里经济水平已经有了很大变化。何先生他们村离城市比较近,这些年城市的发展也带动了城郊地区的房价上涨。何先生附近的二手房,现在的房价至少都是3000多一平。如果按照这个补偿方案实施,何先生家的损失有90多万。

那么,拆迁方提供这样的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合法?何先生能否争取按照当前的房价水平来补偿?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下面就由爱土拆迁律师团律师为大家具体分析。

征地批文已超过两年,应当视为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业地专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一般批准两年后未具体实施征地行为,两年后再重新想要征用的话,要重新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说国务院的批准。何先生当地拆迁方拿7年前的高速公路征地项目来征收他们的土地,这次征收是否合法就要先打一个问号。

老旧的补偿方案,无法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征地拆迁,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按照七年前的征收方案,使我们的现在的生活水平直接退化到了七年前,生活水平明显降低。虽说不能拆迁致富,但也不能让我们越拆越穷,这样的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要求按照现在的房价补偿。

这种看似极不合理的征收,当事人该不该妥协?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先不要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只有不妥协才能继续争取。我们可以要求他们出示现行有效的征地批文,重新征用土地要重新报批,那么没有批文,就是违法的,我们就可以抓住政府这些违法点,和他们进行谈判,要求保障到我们现有的居住生活水平。

个人的力量可能比较微小,在我们和征收方的谈判陷入死局,无法再争取,或者面对拆迁方的施压,我们要及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征收法的行为本身就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我们去维权是正当的,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所以不要害怕起诉,不要害怕维权。很多当事人不满意,不去积极的救济,就在那里拖着,其实对我们很不利,因为一旦六个月的诉讼时效经过过后,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强拆我们的房屋,吃亏的肯定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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