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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法量刑办法是什么(环境行政处罚法量刑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

来源: 最后更新:23-12-05 03:06:40

导读:《环境行政处罚法》当中是不存在着量刑办法规定的,量刑是属于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存在着污染环境等相关的行为的话,必须要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比如说有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以及吊销相关的许可证等。

一、《环境行政处罚法》量刑办法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法》当中是不存在着量刑办法规定的,量刑是属于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是有相关的行政拘留和行政罚款处罚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的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二、环境法律规定是什么?

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环境方面的一些污染行为的,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对此事需要进行一定的惩罚措施,因为这是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说存在严重的情况,那么有可能会构成我们国家刑事方面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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