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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级别管辖约定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11-24 05:41:05

导读: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来说,有的可以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需要去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重大的涉外案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级别管辖约定是什么?

不同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的级别管辖约定是不一样的,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民事诉讼案件如何适用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不同的,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的事实清晰,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案件的争议不大,也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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