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24 05:05:55
一、环境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污染环境、生态破坏或者其他环境方面的民事侵权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益而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生态破坏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我国相关立法则主要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第一个表现形式即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二、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有哪些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案件有以下几种特点:
(一)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
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虽然也多见因为邻里生活中缺乏自我约束的环境纠纷,如空调运行中的噪声、厨房排放的油烟、垃圾放置不当的恶臭,还有城市里的施工噪声污染、饭店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但更多的还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危害他人而形成环境纠纷。由于污染企业往往能够为当地创造税收、解决一定的职工就业,就成为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对象,使受害人难以获得正当的赔偿。
(二)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
在实务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加害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是达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往往可以充分举证其排放行为是经批准的合法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而一些法院也以加害行为是否违法来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要件,导致受害人案件败诉。
(三)受害人人数众多
由于环境案件往往是社会公害,危害影响范围大,因此在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经常性的是不特定的众人,也就必然导致环境侵权案件要以集团诉讼立案。一些基层法院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恶意刁难众多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难以依法维权。
(四)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的重要环节。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多数受害人不具有专业知识,也无法进入到致害人的生产过程中去,并且由于取证涉及到诸多学科和多种技术手段,也需要充分的财力支持,普通受害人难以承受经济上的压力,导致难以获得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是影响受害人权利获得救济的重要因素。
环境侵权案件的无过错责任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如果没有造成他人的损害,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包括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受害人人数众多,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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