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1-20 10:08:10
可以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可以将其开除。
这些情况下法人有权开除股东: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百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比如有的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约定,如果股东退休、离开工作岗位、调动、自动离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辞职、除名,开除,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离开本公司,是其全部出资必须转让给公司股东,无受让人的有全体股东认购等等类似的规定。
像这种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辞职或被辞退时必须转让其出资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吗?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公司主要类型。在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一些其他类型的中小型企业里面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常是以志同道合的发展理念,来共同出资筹建公司的。公司的股东一般单位公司的管理层,公司的组建稳定发展,也和股东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分不开的。所以任何股东的懈怠,离开或违反了相应的禁止性协议义务的,都有可能使公司遭受到一定的损失。
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章程中约定:如果股东离职辞退除名等情况时,将必须转让其出资给其他股东的类似内容,由于这一规定并未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公司章程中的除名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这是因为股东之所以成为股东,是其基于同一公司章程的约定内容,而加入股东序列的。如果股东在成为股东之前,对公司章程的除名条款不认可,该股东可以完全拒绝出资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的。
所谓股东说明是指在股东不同意的条件下,其他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资格的情形,当然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也是有条件的。
公司法中没有明确有关股东处理的相关内容,但是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如果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不能“开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对一些不负责人的股东进行一些约束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签署的,如果之前没有对此做出约定,日后可以通过修改来增加。其他股东都想让他退出的话,办法很多。但股东会不能通过决议来开除一个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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