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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听证的适用条件有什么(行政处罚中听证的适用条件有什么意义)

来源: 最后更新:23-11-16 10:44:40

导读:在行政处罚中听证的适用条件有三个,首先要保障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其次要维护庭审中集中审理,最后要实现庭审中的控辩平等武装,进行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受到行政机构处罚的当事人。

一、行政处罚中听证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其一,保障诉权对裁判权的制约。程序事项的处理被认为是法官的职权范畴,当事人很难对其加以制约。但事实上,诉讼形态不仅应存在于法院就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等实体问题加以裁决的场合,对于与诉讼双方关系密切的程序性争议也应按照诉讼方式进行裁决,这可以通过当事人诉权的行使最大限度地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为诉讼各方提供一个有效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机会。

其二,维护庭审中集中审理。所谓审理集中,是指案件的审理应当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直到审理完毕的审理原则,它是诉讼及时原则在审判阶段的具体体现。

其三,实现庭审中的控辩平等武装。控辩平衡是各国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它源于西方法律史上的“平等武装”理念。由于国家作为追诉机构,辩方不可能在实力上与之相抗衡,因此寻求控辩平衡就有了另一种模式,即增大控方义务,同时赋予辩方以特权,将天平倒向弱者一方。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有什么?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构应当采纳。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构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构备案。

6、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这就是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首先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其次是监督制约,职能分离的原则,第三是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第四是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的原则,第五是处罚法定的原则,最后一个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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