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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区分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11-14 05:40:28

导读:诽谤罪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区分是前者是属于犯罪行为,后者的话是属于合法的行为。从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来看的话,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且散布具体的虚构事实,而且这样的一种情况及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

一、诽谤罪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区分是什么?

诽谤罪和网络言论自由的区分是前者是属于犯罪行为,后者的话是属于合法的行为。

诽谤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网民言论只是言论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网络并不是一个纯粹自由的空间,它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受到现实社会法律的约束,从而防止因权利滥用对国家、组织或者他人造成侵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对网络言论自由作出了限制。网民作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公民要言责自负,不能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国家利益。

二、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内容包括有哪些?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础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普及和发展,信息传播的方式出现重大变革,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宽,网络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信息传播、交流、获取平台,言论的涵义也突破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的空间延伸。由于对网络这一新兴传媒缺乏深入的认识及网络信息自由传播、交流的要求,多年来,立法机构与行政机关并没有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特别的法律规制,使得一些网络公民产生“网络乃法外之地,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意识,开始在网络这个虚拟开放的空间里不断逾越道德、法律的界限进行“自由”的言论。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诽谤罪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大多数人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这样的一种行为,是严重的毁坏到他人的名誉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肯定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理,也就是按照诽谤罪来进行处理,但是这和言论自由是不一样的,言论自由是属于一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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