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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自首对量刑的影响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11-12 12:36:13

导读:交通肇事罪自首对量刑的影响包括,在原本的法定量刑的基础上对刑罚进行减轻,从轻处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具体的犯罪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是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属于自首。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对量刑的影响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有自首情节的,属于法定从宽处理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犯罪情节,在法定量刑的基础上减轻、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有哪些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的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的人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如果自首会根据自首的情节进行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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