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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胁从犯量刑规定是什么(胁从犯的量刑)

来源: 最后更新:23-11-07 03:11:50

导读:对于胁从犯的量刑规定,是需要按照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这是由于协同犯在主观上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是自觉的情节,因此在共同犯罪当中所起的作用,一般来说也是比较小的。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

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

首先,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

其次,整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成立胁从犯。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

胁从犯指的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在实施犯罪活动的时候,并不是胁从犯的本意,还是属于非自愿的情况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量刑的处罚上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会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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