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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11-06 10:40:38

导读:离婚与认定婚姻无效的性质不同,原因不同,请求权的主体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始终不受法律保护,而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去法院,也可以去民政机构。

一、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构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两者的程序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由法院裁判。而对离婚,一些国家规定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构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婚姻登记机构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离婚与婚姻无效的法律概念不同,任何人发现婚姻无效的情况都有权向法院解决,当事人自己、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法院认定婚姻无效之后,民政机构会收回结婚证,解除双方婚内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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