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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并罚)

来源: 最后更新:23-11-03 10:44:01

导读:客观表现不同、客体要件不同、主观特征不同。侮辱罪是以捏造、诽谤的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寻衅滋事罪是以暴力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侮辱罪侵犯的客体的自然人,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侵犯的客体要件不同、主观的特征不同。具体区别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侮辱罪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公民人格、破坏公民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公民的行为。

2、客体要件不同。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公民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3、主观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侮辱罪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公民人格,破坏公民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

1、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犯罪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言语诽谤为侵害方式的属于侮辱罪,以恶意强占损毁的方式破坏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罪,犯罪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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