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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教学录像著作权人的规定是什么 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和录像制作者

来源: 最后更新:23-11-02 05:42:55

导读:录制教学录像,著作权人的规定是对于录像作品的导演等作者享有著名的权利。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作品的制片者享有。他人如果有侵权行为的话,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一、录制教学录像著作权人的规定是什么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二、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别在哪

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摄制这种电影、电视、录像带的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想象力和独创性,表现在对表演者的表演动作的创造、置景、配音、摄制技术的运用,剪接等具体活动中,通过这种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独创性制成的录像,就是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是指将已制作成功的作品再重新进行翻录,完全运用原制成品的各项标准、要求,或是机械地将表演者的表演或景物录制下来的非智力创作成果。这种录音录像制品、制作人在录制过程中不需要发挥想象力、不需要发挥创造性,只是一种复制技术,不属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范畴。

由此可见,作品的制作人具有想象力、创造性,制品的制作者却不具有。因此,区分是录音录像作品还是制品,唯一的标准是看其有无想象力和独创性。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侵犯著作权的话,再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时候,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制作的教学录像作品一般是由制作人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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