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0-30 12:37:45
一、关于探视权的起诉书怎么写
原告:周——,男,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
被告:王——,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探视权的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以后对于探视权是有明确规定的,离婚以后如果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话,那么是拥有探视子女的权力的,另外一方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如果拒绝对方探视的话,可以依法向法院进行起诉,申请行使了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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