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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够构成职务侵占罪么(隐名股东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最后更新:23-10-29 02:32:54

导读:隐名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够构成轻罪的,因为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来对公司的财务进行非法占有,并且说达到较大的情况下才会构成犯罪,而隐名股东一般不直接在公司担任职务,而是由代理人担任职务。

一般不会

A、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1、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B、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控制中的财物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财物。如系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本单位财产论,也属于本罪的对象,因为这些财产的损失,最终也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的所有制性质,可以是私人所有的,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还可以是国家所有的,还可能是属于混合经济组织所有的。

C、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所谓“主管”,是指批准、调拨、安排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财物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会计、出纳等都是具有一定的管理单位财物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利。

D、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数额巨大的话,量刑标准一般是在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指的是清账的金额达到了100万以上就是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的话还可以处罚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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