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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什么呢

来源: 最后更新:23-10-22 05:07:05

导读:公房变更租户名称,需要在租赁期间进行,要证明原承租人外迁,需要变更名称的当事人和原来的承租人具有相同的户籍,不能存在欠费的历史遗留问题,变更人要年满18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

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

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留问题;

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岁及18岁以上的家庭成员);

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正常死亡更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条件办理。

二、公房买卖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1、查看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件、核实房产面积、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属实。

2、查看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所有人有几位。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如果是几位共有,则需要清楚共有人是否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3、查看该房产是否已租赁,如果已租赁,需要对方提供房产的承租方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4、购房人先了解对方是以什么价格从单位购买公房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缴纳。如对方是以成本价从其单位购买房屋,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那购房人在购买他的房屋时则需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对方是以市场价从其单位购买的房屋,那购房人就不需要再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

5、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公房只有使用权的,没有继承权,符合条件的家庭需要登录房管局的官网填写共有产权房的申请,需要如实填写家庭人口并准备相关的材料。在申购期满后会对申请的家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去房地产公司进行摇号、选房、购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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