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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人民法院自诉刑事案件有吗 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10-16 07:35:17

导读:绥中县人民法院自诉刑事案件是有的,一般自诉案件包括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还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再者就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和财产权利相关的案件。

一、绥中县人民法院自诉刑事案件有吗?

绥中县人民法院自诉刑事案件是有的: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立案标准有哪些?

1、程序标准。

(1)自诉人具备起诉的资格,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告人为已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的公民。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3)诉讼请求明确。明确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标的。

(4)具有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5)由本院管辖。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一项在本辖区内。案由系上述自诉案件的类型。

2、实体标准。

(1)未超过诉讼时效。

(2)指控的事实符合自诉案件犯罪构成的要求。

3、诉讼文书的要求。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综合上面所说的,自诉刑事案件在任何人民法院都有,只要符合法定自诉的案件那么都是可以保障到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案件,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但刑事案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都是可以调解的,只要调解成功就可以不用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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