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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赔偿是合理的要求吗 离婚答辩状起什么作用

来源: 最后更新:23-10-14 10:42:35

导读:是合理的要求。在离婚的案件中在答辩状中明确的指出想要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的是十分合理的要求,至于赔偿的金额的问题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之后决定方可,否则可以一同提起上诉寻求解决方案。

一、离婚答辩状赔偿是合理的要求吗?

是合理的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二、哪些行为可以要求离婚的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法律中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些问题仅由当事人控诉,证明力是不够的,需要大量的其他客观性证据予以辅佐,然而取证问题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是最为困难的,

三、要求离婚赔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双方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并且协商无效的需要通过起诉去解决的,是需要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答辩状的,答辩状中需要就赔偿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协商,并提出合理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支撑自己的诉讼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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