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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怎么办

来源: 最后更新:23-10-13 05:39:31

导读: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的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的司法部门提出申诉的请求。检察院可在七天的期限之内对公安部门的批捕请求做出批捕或者不予批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的,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不

一、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怎么办?

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调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执行。”

二、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区别?

逮捕,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批捕,是指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侦查并结束,报经检察部门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二者具有如下区别:

1、批捕一般指批准逮捕。批准逮捕是刑事调查的一种强制措施。实际上这是一个动宾短语,或者是动宾词组,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部门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的调查部门)的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部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部门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部门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3、逮捕后可以向相应的办案部门申请取保候审。

4、取保后,如果判实刑就应到看守所或监狱执行,如果是缓刑的话,缓刑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就可以不用在坐牢。

因此说,受害人对司法部门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检察部门提起申诉,要求检察部门撤销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准批捕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接到决定时,应当将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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